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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资讯     |      2025-04-05

[17](pp.9、15)近年来我们经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香港修例风波等重大风险考验,证实了党中央上述判断的准确性。

三、司法解释合法性控制的路向 功能分析的方法将使我们更为深刻地理解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乃至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认识到司法解释不会在短期内被取代,进而有对其进行合法性控制的必要。(33)2015年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并随即颁发了贯彻该规定的通知,规定其适用于实施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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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规范司法解释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以及公开征求意见机制,使相关主体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进行充分、有效的法律沟通,有利于在合法性控制的前置阶段预防司法解释违法。参见[德]斯特凡·科里奥特: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正当的解释规则抑或对立法者的不当监护,田伟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5]此外,成文法的漏洞亦客观存在,而司法解释是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途径。比如美国犹他州司法行政法典对此有详细规定。该意见虽未明确指出所解释的条文,但不难判断,其亦指向《婚姻法》第21条。

新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吸纳了上述规定,内容基本未变。(29)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一个批复,赋予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选择适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的权力。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其进入和观察也已经不那么困难,侯猛就曾分析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运作过程及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

虽然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有对农民法律意识的测量研究,但后续的研究深入程度不够,有学术深度的经验研究才刚刚开始。如何恰当有效地回应社会生活需求,是当下中国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法治后发的中国,这一问题尤为凸显。法律运行过程研究关注法律运行的动态,以实际运行的法律现象而不是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这与法律制度的研究有所区别。

人类学强调全面考察,这可以为经验研究理解法律现象带来丰富的资源。具体而言,需要理解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法律制度及其内在逻辑,即某一法律制度安排的规则含义,以及如此安排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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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验研究可以从这种视角中获得方法资源。从广义上说,司法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司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等一系列权力,司法过程研究应当关注上述各个环节的权力运行。就中国法治的特征而言,执法过程比司法过程更加重要。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守法行为涉及个体心理层面,不容易观察,经验研究的成本较高。

研究这些问题,就要追问法律现象的规律、机制和原理,追问法律在社会生活秩序的实质位置,实质性考察法律与其他因素的关联。国家政权推动立法,其意图是通过法律来重组社会生活,立法工作在职权上由全国人大主导,实际上起主要作用的常常是中央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转型社会的法治,面临法律和知识的有效性挑战,从而需要法律经验研究。

法律运行过程涵盖相关的所有主体及其行为,是各种行为互动的动态过程的总和。反对将外在于本文化的思维方式和理论框架强加于当地事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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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问题的方法新颖有趣,学术观点富有争议,产生了巨大的学术影响。法律社会学研究传统、社会人类学研究传统和华中村治研究传统,构成其主要渊源。

科层组织体系同法律所要改造的社会是相互作用的,执法者试图将法律变成社会现实,社会力量也会试图改变执法者,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会发生碰撞与交换、压制与反制,这是一个复杂的磨合过程。在乡土中国开启向城乡中国的转型之时,苏力从乡土社会的法治切入,借助文学素材或实地调查素材,在直觉基础上展开法律社会问题研究,指出以西方法律和法治为理想模型的建构主义法治实践的悖谬之处,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从而呈现出一种反思法治现代化的姿态。而在此之前,法律经验研究需要充分认知法律与利益、人心的互动,分析法律生活秩序的机理。之后,他们给作为村民自治简称的村治赋予新的内涵,将之扩展为乡村治理,村治研究遂发展为乡村治理研究。法律生活表现为一种与法律规则有关的生活状态和秩序模式:法律规则不一定完全有效,也并非完全无效。就法律知识体系的逻辑性、体系性而言,法律与实证研究具有亲和性,两者一定程度上存在类似的思维方式。

因此,法律生活的描述、阐释和解释,应当成为法律经验研究的主要场域和典型进路。他者是相对于自我而形成的概念,指自我以外的其他一切人与事物。

容纳上述系列环节和复杂要素,才是对司法权运行的完整、全面和动态的反映。法律生活秩序和法律运行过程,都是理解法治的重要视角,可以勾连起更多的构成要素,从而成为法律经验研究贯彻整体论的典型进路。

而且,这些问题很难在预设的理论框架中按既有的思路去寻找答案,量性研究的作为空间有限,需要质性研究的探索。三是法律在具体场景中的实践,尤其是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场景、不同时期实践后果的差异,进而导向一种比较,以此增进对法律实践复杂性的理解,增强对具体实践机制的解析。

人类学的质性研究方法、基层治理研究的生活视角,就可以成为有效的方法资源。在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就有法律社会思想,社会学的兴起则直接促进了法律社会思想的发展。法律常常有错,而怎样的法律是合适的?如何使法律变得正确?既有的知识体系并不好直接回答,它们成为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将以笔者及所在学术团队的研究体会为基础,梳理法律经验研究的主要渊源,探讨其主要研究进路,以增强法律经验研究的方法论自觉。

法律生活秩序和法律运行过程的研究进路,都只是深入部分典型法律现象的有效研究模式,不一定适用于研究所有的法律现象,更不可能穷尽法律现象的丰富性。20世纪60年代,以劳拉·纳德(Laura Nader)为代表的新一代人类学家主张放弃规则中心范式,转向过程主义范式,关注的重点不再是纠纷解决所依据的规则,而变成纠纷解决的实际过程,研究法律与社会的互动过程,重视与纠纷相关联的行为和过程的描述及分析。

不多的立法的经验研究,也是以媒体信息为对象展开的。执法者直接面对社会和公众,难免受社会性质、空间特性、公众需求、群众素养等因素制约。

人类学的民族志方法在运用于当代社会的研究后,往往通过对小型社会单位进行透视,全面考察与某一人类行为相关联的现象和问题。从经验个案出发,但研究并不局限于个案,而是着眼于微观场景和社会关系,上升到对法律现象的一般性讨论,进而论及中国的法律体制、法律运行等,在经验基础上分析法治实践。

二是社会内生的秩序机制,即法律制度干预之前社会生活的秩序实践,及其之所以如此的内在机制和原理。法律运行过程可以囊括很多要素,在规范层面上有法律规则、社会规范等,在行动者层面有行为模式、认知结构等,在运行层面牵涉各种体制、机制等,在社会层面还牵涉各种社会主体、社会利益、社会结构等。理解这种生活状态和秩序模式,需要从社会生活的整体出发,需要对特定社会群体生活的基本社会单位进行全景透视,将法律现象置于政治—经济—社会的全景中进行整体理解。中国的法律推动社会变迁的目标是全面的,法治也进入了全面依法治国阶段,而国家能力建设相对而言还未能跟上需求,因此,基层民众的法律生活,有时还缺乏国家执法和司法机构的有效介入。

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规则体系而呈现,但其内在的蕴含价值和意义体系,却反映着法律制度所赖以运行的社会建构、价值标准和意义系统。人是追求意义和价值的动物,而相应的价值和意义嵌入在文化之中,是长期历史积累的产物,虽然并非不能改变,却难以在短期内快速改变。

法律生活秩序存在多种不同的可能。第一,这些法律现象和问题,往往需要一种局内人的视角,需要深入特定群体的社会互动及其潜在环境和价值意义系统中。

法律生活秩序的研究进路 法律生活秩序是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生活的条理、次序和状态,具体包括:有关法律规则的社会现象是如何形成的,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自洽或不自洽的,法律规则是如何安顿或难以安顿人心的,等等。三是华中村治研究传统,扩大而言是中国基层治理研究的传统。